美国南加州江西同乡会会章

(始于1994年,2012年3月24日通过第一次修正案; 2016年3月6日第二次修正案; 2017年3月26日,理事会议全数通过第三次修证案 )


一、名称:

二、会址

本会暂以会长指定之(Southern California 美国南加州)地址为会址,理事会有权决定永久会址或更改会址。

三、宗旨

本会为一非盈利之社团法人其宗旨如下:
  1. 促进同乡间之联络与情感。
  2. 联系接待国内江西省市领导乡亲来访及互访。
  3. 辅导及协助同乡及同乡子弟求学及就业
  4. 集合同乡力量以争取及维护同乡之权益及福祉
  5. 促进同乡与在地社团之间关系交流与互动

四、会员资格

凡出生、成长、居住、就学、就业,家庭背景与江西省有关联或热爱江西,赞同本会会章之乡亲,均得加入为本会会员。

五、会员权利、义务与会费

  1. 会员有参与本会活动,享受本会福利及服务之权利,有列席理事会、出席大会,行使选举、被选举及罢免之权利。本会为非盈利性只社团不收会费,但接受会员,理事及各界之捐款及办活动时收取之活动费用。
  2.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一年以上的会员才有行使选举的权利。

六、组织

  1.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,每两年召开一次,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不超过四十人组织理事会,理事长任期两年,不得连任, 但可以通过竞选担任其它职务。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。
  2.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、会长、监事长各一人;理事长、会长、监事长,在理事会多数通过的情况下, 可根据实际需要,各邀请和任命副会长2-10人,副理事长、副监事长2至 5人,任期两年。会长、监事长不得连任,但可以通过竞选担任其它职务。
  3. 理事长负责大会、理事会议之召开及主持;会长掌理会务活动,对外代表本会,总理会务及主持各项工作会议。下设秘书、会员、财务、活动、联络、公关六组,各设组长一人,理事长、会长并可依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小组。由理事长、会长就会员中提名任命,任期两年。监事长负责监督、协调、指正、建议理事长、会长行事不当之事务。
  4. 本会设顾问咨询委员会,由历届卸任会长、理事长、监事长组成。由最新卸任之会长、理事长、监事长担任共同召集人,任何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以至少五位委员参加的投票表决为有效。该委员会的职责如下:
    1. 提供会长、理事长、监事长经验传承及同乡会重大决策事务之建议。
    2. 修改和完善会章,提交理事会通过,即成为新会章。
    3. 会长、理事长、和监事长候选人资格必须由委员会投票以简单多数通过才能确定。
  5. 理事会设立会章委员会,委员由理事长就会员中提名任命或由理事会推举,任期两年。

七、职权

  1. 大会职权: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,理事长,监事长,决定本会重大事项。
  2. 理事会职权;通过及修正会章,罢免会长,理事长,监事长以及理事,监事, 讨论及决议同乡会重要决策及会务。
  3. 理事长职权:召开大会、理事会,向大会及理事会负责,会长缺席时,代行其职权。
  4. 会长职权:总理会务,召开主持工作会议,对外代表本会。
  5. 监事长职权:负责督导、协调、指正、建议理事长、会长行事不当之事务。

八、选举

  1. 担任两年以上本会领导职位的同乡会会员才具备被选举资格,参与会务。
  2. 本会选举及各项决议事项,均以会员投票总数之简单多数为通过。
  3. 每届理事中出缺时,由会长、理事长任命者替补之,不再另行补选。
  4. 罢免理事长、会长、监事长需得理事会多数出席,理事或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。
  5. 选举提名或报名截止日期为选举日之前7日,经顾问咨询委员会通过。

九、届期

由该年四月一日至第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。

附:2012版章程